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优势产业快速向新兴产业转型 河南洛阳推出一批先进制造业改造项目******
本报郑州12月18日讯(记者夏先清、杨子佩)今年以来,河南省洛阳市以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发力点,陆续出台支持政策,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风口”产业转型。据了解,今年以来,洛阳已推出制造业“三大改造”项目450个以上,年度投资350亿元以上。
近日,位于洛阳市伊滨区的中州时代新能源生产基地项目现场一片繁忙。作为洛阳正式“牵手”宁德时代协同推进新能源产业生态建设的重要载体,该项目将按照“灯塔工厂”标准建设,首期项目总投资约140亿元,预计3年内建成投产。
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推动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必然选择。在创新载体建设领域,洛阳在推动4家省级产业研究院和10家市级产业研究院建设的基础上,正加快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力争年内新增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家以上,培育各级质量标杆20家以上。
立足数字经济发展,洛阳将围绕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领域,充分发挥中移在线、华为新基建发展中心、阿里云等资源优势,积极对接头部企业,加快建设中部云谷、5G无线网新建工程、中科人工智能数据生产交易中心等重点项目。
洛阳市市长徐衣显表示,洛阳加快落实产业发展工作举措,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攻方向,以发展风口产业为主线,培育发展光电元器件、农机装备、人工智能、新能源电池等十大产业集群,加快建设万亿元级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